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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新闻六则
[多元文化研究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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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新闻六则

 1. 2013年教育政策法规暨民办教育工作会召开

20130326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近日,四川省2013年教育政策法规暨民办教育工作会在眉山市召开。会议总结了2012年全省政策法规、民办教育工作,安排部署了2013年工作。省教育厅副厅长何浩出席会议,全省21个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何浩肯定了全省教育政策法规和民办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把握大局,增强信心。近年来,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公平不断推进,教育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二是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当前我省处于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贯彻落实十八精神的关键时期,教育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明确了新的方向,呈现出新的气象。三是更新观念,主动作为。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教育政策研究;增强法制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增强服务意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增强创新意识,主动推进工作。 

  眉山市、攀枝花市、广元市、绵阳市对政策法规和民办教育工作作交流发言,21个州市分组讨论2013年工作安排。会议还布置了2013年各板块具体工作。

 

  1. 办好民办教育助力乐山发展

20121218来源:乐山市府

2012年,乐山民办教育紧紧围绕"强化管理,内涵发展,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的总体要求,抢抓机遇,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实现了规模、质量、效益的全面提升和有机统一。目前,全市民办教育已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从基础教育到职业教育、从短期培训到全日制教育、从个别办学到多形式合作办学,乐山民办教育已经形成了高端品牌、特色学校和普及型学校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涌现出了一批条件较好、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品牌学校,为乐山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民办中职乘势而上 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1213下午,记者走进乐山市计算机学校。虽然是该校每周一次的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但在该校教学楼和实训室,仍有不少学生在自习或练习技能操作。据悉,乐山市计算机学校创建于1994年,办学17年来该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践行"培养一名学生,致富一个家庭,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理念。如今,该校占地面积达153亩,建有中央职业教育(计算机软件)实训基地,成立了长安汽车四川培训中心,建成各专业实验实训室,总价值近2000万元。该校以"勤读书、重实践、修德行、图发展"为校训,以"抓质量、上规模、保安全、出效益"为工作方针,以校企合作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落实"1343"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了2万多名中级实用技能型人才,得到学生家长、行业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今年,乐山市计算机学校还成功创建成为第三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据悉,乐山市民办职业学校现已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民办中职学校16所,占中职教育总量的45%,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和教育理念为自身发展打开了发展之门。

  全市民办职业教育充满生机与活力,中职教育以45%总量为我市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普职协调发展,培养社会急需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成绩不仅是民办中职教育学校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注重学校内涵建设的结果,更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据悉,从今年秋季开始国家实施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民办中职12年级学生纳入享受范围。

  民办普教亮点纷呈 全面培养优秀人才

  2002年,乐山外国语学校乘着国家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东风,为乐山教育注入了新生力量。建校10年来,该校办学特色突出,提升办学水平,累计培养学生近万名,教育质量赢得广泛赞誉,为提升乐山教育综合实力、服务乐山城市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2012年该校继续投入较大资金和人力资源开发特长课、科技创新课。当前学校已开展28"二课"活动,包括中学生作文辅导,数理化生和信息技术奥赛辅导,音乐、美术、舞蹈、体育特长训练班级等。学生参加市级以上20余项大赛,获奖562人次,获奖人次、获奖层次都较以前有较大突破。该校学生龙思衡参加第26届全国高中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复赛和全国总决赛,三破乐山市中学生参加奥赛记录,斩获省级赛区全国一等奖,勇夺复赛第三名,荣获总决赛银牌,并成功被清华大学(环境与工程)提前录取。

  乐山艺术实验学校在艺术教育思想上高屋建瓴,管理工作独具特色,不仅在师资队伍、学校硬件设施的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且在校园文化建设、学生艺术实践教育等方面点、线、面结合,广泛开展特色教育,打造精品课程,无处不在的艺术教育,为学校营造了浓厚的艺术氛围,成绩值得肯定。该校打造扎实的教育特色和鲜明的艺术特色,确保一流的教学质量和一流的服务质量的办学特色目标,将艺术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切入点。通过多年努力,全校获国际金奖2人次、银奖2人次、国家级奖项12人次,省级、市级获奖1000余人次。

  乐山市民办普通教育办学质量稳步提高,高中教育高考升学再创佳绩,一本、二本上线350多人。全市文理科成绩前十名,民办学校占到5人。

  提升幼教普及率 打造品牌幼儿园

  在乐山金太阳幼儿园,记者看到,虽然天气寒冷,但幼儿园的小朋友们仍在老师的带领下开展各种户外运动,快乐的笑声回荡在校园。据悉,该校以"健康、快乐、运动"为教育理念,利用多元化教学手段让幼儿在"玩中学、学中玩"。以培养健康活泼,心灵手巧,善于交往,乐观文明的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的新一代为培养目标,自2009年办园以来已成为许多幼儿家长心目中认可的民办幼儿园之一。"办园之初,我们就坚持走正步',极力打造品牌幼儿园,为幼儿的身心发展提供更好的教育。"该园园长曹阳告诉记者,金太阳幼儿园以体育特色见长,针对各年龄段班级设置有不同的作息时间,保证孩子每天户外活动时间达到2小时(户外体育活动时间达到1小时)。特别是早操、三浴锻炼、棒球运动、混龄户外活动别具特色,真正体现金太阳幼儿园"健康、快乐、运动"的教育理念。

  据悉,我市共有民办幼儿园391所,特别是农村民办幼儿园,占整个农村幼教70%的总量,为提高乐山幼儿入园率、提升农村幼教普及率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此外,一些民办幼儿园走精品办学之路,获得了乐山市民的青睐。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2009年04月09日来源:省政府法制办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五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按照规定参加各种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学贷款、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

   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学校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登记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称学院或大学,实施中、初等教育的称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冠以职业、职业技术等字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示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等。对受理的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实行一校一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终止和清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校长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除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外,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市场需求,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发给学历证书。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发给学位证书。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依法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物、能够依法实行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经评估机构认定的其他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规定。

   第十八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举办者还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产积累等分别登记建帐。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受赠的资金、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金积累等应存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财务管理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除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不得非法转移资产,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于学校登记设立之日起1年内办理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民办学校可以自行确定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在招生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月或者学期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因退学、转学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退还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将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结果及其他基本办学信息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考试等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形式与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或依法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二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需要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费用的,应当扣除拨付的生均教育经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执行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

   第三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优惠政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允许民办学校以校办企业等设施为自身发展抵押贷款,其贷款必须用于办学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出资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办学结余中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将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应当作为再投入。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1. 光明时评:要给民办教育更多制度支持

20130313    来源:《光明日报》

    今年两会,民办教育受到了众多代表委员的关注。由于本次政府工作报告并未专门提及民办教育,全国政协委员俞敏洪、秦和、杨文,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等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增加民办教育的相关表述。对此,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我赞同把民办教育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民办学校越多,政府越高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迅速恢复和发展,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覆盖了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广阔领域。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生长点,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增加就业机会的意义也不言而喻,正如袁贵仁所言,学前教育近50%在民办,高等教育20%在民办,民办教育功不可没。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相对缓慢,缺乏能起示范作用的优质学校;二是监管缺失,各种乱象时有出现。笔者认为,要破解这两方面的难题,关键在政府。政府应正视民办教育的存在和问题,主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规范力度,让民办教育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在扶持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和完善民办教育奖励措施。办一个公办学校的钱可以奖励10个好的民办学校,希望这样的奖励惠及更多民办学校,真正促进民办教育春天的到来。相对于经费上的奖励,制度建设上的支持和服务则更为迫切。当前,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制约着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学校权利、教师权益、会计制度、营利与非营利、合理回报、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等,解决这些问题应是政府扶持的重点所在。

  在规范和监管方面,政府需要在民办教育的准入资格、日常管理、教学过程、招生就业、文凭评定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明确监管主体,实行部门责任制。坚决杜绝平时疏于管理,出事之后撤职、关闭了事的被动应对方式。

  扶持和规范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扶持有力度,规范和监督才有强度。民办学校的相对弱势,已经是教育公平不容忽视的障碍。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努力打造各阶段民办教育的示范学校,推动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服务。(姜朝晖)

 

  1. 轻视民办教育损害国家未来

来源:  作者:新华网  2012-09-07

    对民办教育的轻视,其实就是对教育本质和教师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教育公平的伤害,损害的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民办教师工资仅为公办教师的一半,公办教师工资仅为公办在编教师的一半,这样一比较,民办老师的薪水仅为公办在编老师的四分之一。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科长王峰岚从事民办教育工作已经有12年多,在谈及民办教师的待遇时,她如此表示。(327日《南方日报》)

  作为教师,笔者对王科长之言深有感触。就是在笔者所在的城市,别说工资比公办教师低得多,就是在教师节、中秋节等节日,一些单位对教师的慰问金、慰问品也基本没有民办学校教师的事儿,一些 优秀班主任、讲课能手等荣誉称号更是难觅民办教师踪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师处境尴尬。

  其实,我国的《教育规划纲要》早就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并要求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然而在现实中,不少地方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却被堵在政策支持和政府关怀的门外。比如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甚至连五险一金都办不齐;民办教师的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培训深造等,也被按不同标准对待。即使有的地方三番五次要求教师工资向公务员看齐,但阳光却未很好照到民办学校教师身上。

  我们不禁要问:是谁把民办教师关在政策关怀的门外呢?在笔者看来,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并未如中央要求的那样重视,而是把民办学校和教师当成了要来的孩子

  俗话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不管公校民校,都是祖国教育事业的基石;无论公办民办学校的孩子,都是祖国的未来。对民办教育的轻视,其实就是对教育本质和教师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教育公平的伤害,损害的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笔者期待着,各地能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切实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1. 民办教育应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时间:2013-03-11   来源:中国教育报

全国政协委员俞敏洪、秦和、杨文呼吁——
    “
拿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翻了好几遍,也没找到民办教育的内容。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校长俞敏洪37日在教育界别联组讨论会上说。
    
他认为,民办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被纳入国家教育战略中。按照国外的经验,   私立教育的规模一般占到30%-50%,而且很多是优质教育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民办教育并未发展起来,这是体制上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的。
    
俞敏洪的观点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的赞同:制度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最大因素。比如,民办高校如何登记,经费收支如何核算,法人财产权如何落实等一系列问题,现在都没有统一的界定。
    
同样来自民办教育领域的全国政协委员、山东英才学院董事长杨文感到,体制问题导致了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尴尬和困境。比如,民办教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但是在民法通则当中并没有这一类别,在实际操作中,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被当作企业对待,按企业基准税率上税。同样,界定不清,使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和公共财政支持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也使得民间资本望而却步,不利于民办教育的良性发展。
    
秦和认为,民办学校为国家的教育作出了贡献。目前,国家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全国培育出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这样,既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又能增强教育的活力,对政府和百姓而言,都是好事
    
如何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杨文提了五点建议: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地位,对民办教育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科学界定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进一步明确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支持,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的问题。
    
俞敏洪建议,国家财政要更大力度地支持民办教育。对不要求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国家应该减免全部税收,并划拨生均经费;对要求回报的教育机构,税收也应该有5%的优惠,这样才能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民办教育中来
    
秦和建议,加快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加快民办高水平高校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地。2010年,教育部开始了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改革试点。两年多来,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共识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取得突破。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尽快研究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让民办教育发展的脚步更快一些
    “
国家是不能包办全部教育的。政策要让民间资本敢于把钱投到民办教育中来。俞敏洪强调说。
    3
位民办教育家提出的建议得到了一些委员的支持。他们准备联名提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加入支持民办教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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